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韦园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公告

为完善东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东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兖州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该工程地块房屋。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房屋征收及补偿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

东起东御桥南路,西至韦园北街,南起韦园东街,北至府河。土地面积约.15亩,涉及单位17家,居民户,个人商服31户,直管公房63户,征收房屋面积约6万平方米。

三、征收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参照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依法对上述地块房屋实施征收。

四、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簿载明的土地面积的85%计算确定被征收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审核档案无异议并现场勘定核实后确认。

2、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新建高层住宅安置价格,中间层楼房价格为安置平均价(元/㎡),中间层以下每层每平方米递减10元,中间层以上每层每平方米递增10元;顶层按中间层价格计算。

(3)储藏室购买价格:地下一层储藏室元/㎡,地下二层储藏室元/㎡。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范围内相对集中就地安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储藏室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人同时收回。

(5)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就地安置。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面积为70㎡左右、90㎡左右、㎡左右、㎡左右。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事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

(6)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找过渡房,安置过渡期为30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安置过渡期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安置过渡期截止时间均以实际上房时间为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安置过渡期内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按本公告期限按时交出旧房的,可预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面积㎡以下的预付元,征收面积㎡(含)以上的预付00元,剩余部分待上房时统一结算。

(7)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给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8)搬家补助费每户0元。

(9)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低于48㎡的补偿与安置

为解决“双困户”(住房与生活)的实际困难,使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截至冻结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夫妻双方唯一拥有,并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对外公示、有关部门证明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的,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到48㎡之间的面积费用由政府承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8㎡计算。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8㎡给予补偿,同时按房屋评估价值奖励10%。

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自动放弃享受上述政策的,可按正常标准执行。

④被征收人须签署承诺书,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二)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补偿

住宅用作商业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地址相一致并处于实际经营中,按下列标准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办法认定。

2、确认的现营业面积,经营期限6个月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增加30%补偿,不再享受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10%的政策。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户的有关规定选房。

(三)商业用房的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商服内容的,被征收商业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营业用房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所在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奖励10%。

2、营业用房按征收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付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五)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

五、搬迁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年5月21日,进行房屋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

六、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年5月21日下午6点前交房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户4万元奖励。

2、享受最低住宅面积48㎡优惠的“双困户”,于年5月21日下午6点前搬家、交旧房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

3、年5月21日下午6点以后交房的一律不再奖励。

七、抽号、选房、结算的安排

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旧房验收单等,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抽号、选房、签订结算协议。抽号、选房、签订结算协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具体办法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

八、征收补偿争议的处理

1、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和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事项仅适用于本次韦园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

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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