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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标裁员一事的“谈判思维”

全文共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1引言

今天,朋友圈被一篇推文刷屏,题为“蓝色光标,所谓亚洲最大公关公司,如此坑害老员工,良心真的不会痛吗?”。

桔梗不想评论对错,但“谈判思维”可以有自己独特的视角来看待这件事,不妨一试。

事情相关的背景是:

如作者所述,不幸列入裁员行列;

自己的老板,唱了红脸,苦口婆心希望他自己辞职,不要争取补偿;

人事部,唱了白脸,用了个手段,或者现在流行说“套路”,进行威逼;

而作者也质疑蓝标CEOOscar所声称的“员工第一”到底体现在哪里?

桔梗在论述几个观点前,想先普及一些背景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7月1日的相关修订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实际操作上,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那么还要算上一个月的工资,称为“代通金”,加在一起就是我们平常惯说的“N+1”赔偿)

但上面的赔偿的前提是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跳槽,提出离职,就不在这个范畴中。

所以,行业中有这样的操作习惯,人事部或人力服务公司,会先和员工谈,让员工签署一份离职协议,如果员工比较没有经验,比如刚毕业的一些大学生,通常都不会注意这份由公司提出的解聘协议上,实际措辞是员工自己提出离职。这样公司就避开了赔偿金,和以后的劳动纠纷风险。当然,这种商谈也很考验人事部或人力服务公司的谈判技巧,不会弄得很生硬,通常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但如果确实是公司提出解聘,而又没有任何赔偿,员工可以非常轻易的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这些问题,用人公司通常都不会走到仲裁这一步,因为仲裁给公司带来的名誉损失和赔偿来说,没有可比性。

2还记得立场争辩的坏处吗?

我们讨论过“立场争辩的坏处”,谈判中,忘了实质性问题本身,而陷入立场的纠缠中不可自拔,有着诸多坏处。

让我们来看看,“蓝标”一事中,各位出场人物的立场是怎样的?

作者的立场是,

自己个人未做错任何事,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就算要解聘,也应该有一定补偿,用手段威胁,实属下流,要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

由于文章是作者写的,所以以上的立场解读是可以比较清楚的从文章中理解。

那么未能有机会发言的出场人物会有怎样的立场呢?

我们不妨中立的猜一下:

作者的老板:

我主管的这个部门,业务发展不好,上层希望我在跳槽前,尽快解散这个部门,好有个交代。

我作为资深职业经理人,当然应该有始有终,部门现在人员比较多,如果全部赔偿,可能是个比较大的数目,没法交代。因此,我应该尽可能和员工们商谈,尽快自己找出路,陷入和公司的劳动纠纷中,无论对公司还是个人,还是我,都不是一个理想的情形。

人事部:

上层给我任务,让我尽快和这个部门的员工商谈离职意向,目标是劝退,节省赔偿奋勇,实在不行,再谈赔偿。如果员工不配合,看看平常的表现,最好能抓出些比如考勤上的问题,方便我劝退他们。

CEOOscar:

蓝标是个大公司,当然要考虑“员工第一”,这个部门的裁员问题我知道一些,不是关照过相关部门要注意影响吗?在保证没有纠纷的情况下,尽量控制赔偿费用到最低,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都要负起主要责任来。

我们从上帝视角来说,各自的立场都有道理。

但是,争辩有用吗?

3还记得谈判利益论吗?

我们讨论过“谈判利益论”系列,谈判的本质是谈判者背后的利益诉求,是谈判这件事,作为一个单一目标,最核心的部分,所有绕开这个核心的问题都不重要。

那么我们来看看,出场人物各自背后的利益诉求是什么?

作者本身的利益诉求:

是不想离开蓝标吗?

作者自己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部门业务不好,被裁员是意料之中,对离开公司并不意外。况且,推文弄得这么大,想留下来继续发展,估计难。

是要为了让大家都认识到蓝标并没有履行“员工第一”的承诺吗?

说实话,反正也要离开蓝标了,搞臭这家公司对自己有多大意义呢?自己继续在行业内找工作的时候,其他公司难道不会忌惮我这么个搞事情的员工吗?

桔梗认为,作者眼下的利益诉求,应该是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下,合理的拿到N+1的赔偿,根据作者两年不到的工作时间,实际上应该有三个月的工资补偿。并由公司提出解聘需求,签署相关的离职协议。

基于此,其他的事情都不重要,不应该和本质问题纠缠在一起,比如老板昧着良心唱红脸,HR昧着良心唱白脸,CEO口中一套,暗地一套,这些抱怨都不应该成为谈判中的阻碍。

那么人事部HR的利益诉求是什么:

是看作者不爽,就是要针对作者这个人,不让他好过吗?

桔梗觉得可能性不大,但HR根据不同员工的特点,因人而异的采取谈判策略,也就是挑软柿子捏,我觉得倒是有可能的。

桔梗觉得HR的利益诉求,完成上级交代的员工劝退任务,如果员工好谈,尽量让员工签署主动离职,实在难缠的,按照劳动法赔偿就是了。HR绝对不想把某一个个人员工的问题上升到仲裁委员会,这不仅给公司带来不好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自己HR的职业性遭到质疑,影响自己的前途。

基于此,作者只要将各自的利益诉求和HR讲明白,这并不是一件很难的谈判例子。

桔梗再给个提示,根据《劳动法》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那么,有意思的来了,大多数外企中,有个不能说的秘密,工会这东西,通常形同虚设,你不妨和HR试着问问:“咱公司的工会代表或者调解委员会主任是谁?”

如果这个成问题,仲裁结果可就不是一个个人的赔偿问题了。

还记得桔梗提过的正向筹码和负向筹码吗?上面的这个提示,就是很好的揭示了,HR实际上也有背后隐藏的避免负向筹码的利益诉求。

4小结

我们身边随时都能找到“谈判思维”的影子,就看你有没有这个慧眼。

没关系,桔梗陪你一起探索这条谈判之路。

全文完

---桔梗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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